近日,山東省住建廳執法局同時發布了魯建罰字〔2019〕35號、魯建罰字〔2019〕36號、 魯建罰字〔2019〕37號三張“罰單”。
其中,魯建罰字〔2019〕3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當事人青島東方恒升集團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2019年1月3日,青島市古鎮口軍民融合創新示范區東方時尚中心一期工程塔吊拆除現場,發生一起起重傷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據《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政府關于黃島區“1.3”青島東方恒升集團有限公司一般起重傷害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青黃政字〔2019〕74號),該事故為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青島東方恒升集團有限公司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山東省住建廳于2019年6月13日向青島東方恒升集團有限公司發出《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青島東方恒升集團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簽收后未在規定時限內提出陳述、申辯要求。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條、《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對青島東方恒升集團有限公司處以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魯JZ安許證字〔2017〕020018)30日的行政處罰。處罰期限自青島東方恒升集團有限公司《安全生產許可證》被收繳之日起計算。《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期滿前10個工作日,青島東方恒升集團有限公司應向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提出發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自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山東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6個月內向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魯建罰字〔2019〕3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當事人滕齊發,行政處罰決定書內容如下:
魯建罰字〔2019〕3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當事人韓文強,行政處罰決定書內容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