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11月2日從省生態環境廳獲悉,該廳會同省財政廳修訂印發了 《安徽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辦法》。新辦法降低了獎勵門檻,舉報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只需生態環境部門認定屬實即可獲得獎勵,過去是查實后按行政處罰金額5%獎勵;降低了舉報要求,變 “應當提供違法企業名稱”為提供“具體位置”等。
省生態環境廳有關人士表示,修訂內容體現在擴大獎勵范圍、增加參與渠道、細化獎勵標準、降低舉報要求四個方面。具體而言,如修訂后的辦法進一步擴大適用范圍,凡是舉報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應當由生態環境部門查處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都可適用,不再局限于對重點行業環境違法行為的舉報獎勵;增加了微信舉報渠道,舉報人可采用“12369”環保舉報熱線、微信、網絡、來信、來訪等方式;考慮實際情況下舉報人可能無法確認違法主體,變過去“應當提供違法企業名稱”為提供“具體位置”等。
獎勵標準細化了,給予10000元至20000元獎勵適用于對6類違法行為的舉報,如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舉報嚴重污染生態環境的違法行為,被舉報對象受到行政處罰100萬元(含)以上,或涉案人員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給予2000元至10000元獎勵適用于對7類違法行為的舉報,如超標排放污染物;舉報污染生態環境的違法行為,舉報對象受到行政處罰10萬元(含)以上100萬元以下的,或涉案人員被依法行政拘留等。給予1000元至2000元獎勵適用于對7類違法行為的舉報,如被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后,拒不執行的,或未完成治理任務,擅自恢復生產;舉報其他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對象受到行政處罰10萬元(不含)以下等。
根據新辦法,舉報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正在被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調查或已被立案查處、尚未結案的,或在舉報前已在新聞媒體上公布等情形,不得獲取獎勵。( 來源: 安徽日報 記者 夏勝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