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安全操作一般要求
a. 司機接班時,應對制動器、吊鈞、鋼絲繩和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發現性能不正常時,應在操作前排除;
b. 開車前,必須鳴鈴或報警,操作中接近人時,亦應給以斷續鈴或報警;
C. 操作應按指揮信號進行,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何人發出都應立即執行 ;
d. 當起重機上或其周圍確認無人時,才可以閉合主電源,如電源斷路裝置上加鎖或有標牌時,應由有關人員除掉后才可閉合主電源。
e. 閉合主電源前,應使所有的拉制器手柄置于零位;
f. 工作中突然斷電時,應將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扳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應檢查起重機動作是否都正常 ;
g. 在軌道上露天作業的起重機,當工作結束時,應將起重機錨定。當風力大于6 級時,一般應停止工作,并將起重機錨定。對于門座起重機等在沿海工作的起重機,當風力大于7級時,應停止工作,并將起重機錨定 ;
h. 司機進行維護保養時,應切斷主電源并掛上警示牌或加鎖,如有未消除的故障,應通知接班司機。
2. 安全技術要求
(1) 有下述情況之一時 , 司機不應進行操作 :
a. 超載或物體重量不清,如吊拔起重量或拉力不清的埋直物體,及斜拉斜吊等;
b . 結構或零部件有影響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損傷,如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鉤螺母防松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等;
c. 捆綁吊掛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動,重物棱角處與鋼絲繩之間未加襯墊等;
d. 被吊物體上有人或浮置物;
e. 工作場地昏暗,無法看清場地、被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等。
(2) 司機操作時,應遵守下述要求:
a. 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住器停車 ;
b. 不得在有載荷的情況下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
c. 吊運時,不得從人的上空通過,吊臂下不得有人 ;
d. 起重機工作時,不得進行檢查和維修 ;
e. 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能力時,吊運前應檢查制動器,并用小高度、短行程起吊后,再平穩地吊運 ;
f. 無下降極限位置限位器的起重機 , 吊鉤在最低工作位置時 , 卷筒上的鋼絲繩必須保持有設計規定的安全圈數;
g. 起重機工作時,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及重物等與輸電線的最小距離不應小于表二的規定;
h. 流動式起重機 , 工作前應按說明書的要求平整停機場地、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
I. 對無反接制動性能地起重機,除特殊緊急情況外,不得利用打反車進行制動。
(表二)與輸電線的最小距離
輸電線路 電壓V(kV) |
<1 |
1~35 |
≥60 |
最小距離(m) |
15 |
3 |
0.01(V-50) 3 |
(3) 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吊運同一重物時,鋼絲繩應保持垂直,各臺起重機的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 ; 各臺起重機所承受的載荷均不得超過各自的額定起重能力。達不到上述要求,應降低額定起重能力至80%;也可由總工程師根據實際情況降低額定起重能力使用。吊運時,總工程師應在場指導。
(4) 有主、副兩套起升機構的起重機,主副鉤不應同時開動,對于設計允許同時使用的專用起重機除外。
3. 起重工一般安全要求
a. 指揮信號應明確 , 并符合規定;
b. 吊掛時,吊掛繩之間的夾角宜小于120度,以免吊掛繩受力過大;
C. 繩、鏈所經過的棱角處應加襯墊 ;
d. 指揮物體翻轉時,應使其重心平穩變化,不應產生指揮意圖之外的動作;
e. 進入懸吊重物下方時,應先與司機聯系并設直支承裝置;
f. 多人綁掛時 , 應由一人負責指揮。
4. 安全檢驗和檢查周期要求
(1) 下列情況應對起重機按有關標準檢驗合格:
a. 正常工作的起重機,每兩年進行一次;
b. 經過大修、新安裝及改造過的起重機,在交付使用前 ;
c. 閑置時間超過一年的起重機,在重新使用前;
d. 經過暴風、地震和重大事故后,可能使強度、剛度、構件的穩定性和機構的重要性等受到損害的起重機。
(2) 工作繁重、環境惡劣時,經常性檢查周期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定期檢查周期每年不得少于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