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參加過10余起事故調查處理,并專門統計分析了近10年建筑起重機械責任事故案例,235起事故,死亡總人數518人,平均每起約2.2人,觸目驚心!死亡超過3人事故類型:
(1)塔式起重機爬升過程事故40起,死亡126人,平均每起3.15人;
(2)建筑起重機械整體傾覆15起,50死,平均每起死亡3.3人;
(3)吊藍違章載人、載人吊藍違章16起,62死,平均每起死亡3.9人;
(4)施工升降機吊籠墜落事故8起,58死,平均每起死亡7.3人。
建筑起重機械235起事故直接責任(主要責任)單位可分為這幾類:租賃及使用單位125起,占53%;安裝單位101起,占43% ;制造廠9起,占4%,主要原因是:
(1)租賃單位的超負荷使用,自行加工起重機結構,鋼結構疲勞造成關鍵部位母材產生裂紋或關鍵焊縫產生裂紋,連接螺栓疲勞松動,銷軸脫落,鋼絲繩斷裂,安全裝置損壞等;
(2)安裝單位的無證上崗,違章安裝拆卸,附著不規范,安全技術方案錯誤,輔助起重機事故等;
(3)使用單位的指揮司索無證上崗,基礎不符合要求,載貨升降機違規載人,群塔碰撞等;
(4)制造廠設計、工藝、零部件質量等問題;
(5)100% 是由于違反操作規程、技術標準造成的責任事故。
事實告訴我們,絕大多數事故直接責任人,由于專業技能所限,事前并無法判斷其行為的嚴重后果,成為無知無畏的犧牲品。
建筑起重機械現場
建設部166號令頒布的《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全面規范了各責任主體,包括:租賃單位、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總承包、監理、建設單位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自166號令頒布以來,各地建設主管部門積極組織了針對建筑起重機械專項檢查,我參加了廣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專項檢查并收集了典型城市“建筑起重機械專項檢查政府通報”,從結果來看,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1)安裝單位:掛靠、超資質安裝、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現象普遍;
(2)租賃單位:定期檢查和維修保養流于形式,存在主要安全裝置失效等嚴重安全隱患;
(3)使用單位:起重機械專職管理人員缺位,指揮、司索等特殊工種崗位大多為普通工人;
(4)總包單位:對安裝、使用過程監管缺位,“以包代管”現象普遍存在;
(5)監督和監理人員:專業水平普遍滿足不了要求,大多停留在審查資料上;(見表1)
在我參加的施工現場專項檢查中,一臺塔吊三道附著框三種結構、塔吊底座由租賃單位擅自制作,結構粗糙。立刻停止使用。
上述一系列問題說明,建筑起重機械現場安全風險不可低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