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式起重機安全操作關鍵
1、司機有必要按所駕駛塔式起重機的起重性能進行作業。起吊重物有必要遵守本規程1.7條規則履行。
2、機上各種安全保護設備工作中產生故障、失效或不精確時,有必要當即停機修正,制止帶病作業和在工作中進行維修保養。
3、司機有必要在佩有指揮信號袖標的人員指揮下嚴厲按照指揮信號、旗語、手勢進行操作。操作前應宣布音響信號,對指揮信號辨不清時不得盲目操作。對指揮過錯有權拒絕履行或主動采納防備或相應緊急辦法。
4、起重量、起升高度、變幅等安全設備顯現或挨近臨界警報值時,司機有必要嚴密注視,制止強行操作。
5、操作時司機不得閑談、吸煙、看書、報和做其他與操作無關工作。不得擅離操作崗位。
6、當吊鉤滑輪組起升到挨近起重臂時應用低速起升。
7、制止重物自在下落,當起重物下降挨近就位點時,有必要采納慢速就位。重物就位時,可用制動器使之緩慢下降。
8、運用非直撞式高度限位器時,高度限位器調整為:吊鉤滑輪組與對應的最低零件的間隔不得小于1m,直撞式不得小于1.5m。
9、制止用吊鉤直接懸掛重物。
10、操作控制器時,有必要從零點開端,推到第一擋,然后逐級加擋,每擋停1~2s,直至最高擋。當需求傳動設備在運動中改變方向時,應先將控制器拉到零位,待傳動中止后再逆向操作,制止直接改換工作方向。對慢就位擋有操作時間約束的塔式起重機,有必要按規則時間運用,不得無約束運用慢就位擋。
11、操作中平移起重物時,重物應高于其所跨越障礙物高度至少100mm。
12、起重機行走到挨近軌道限位時,應提早減速泊車。
13、起吊重物時,不得提高懸掛不穩的重物,制止在提高的物體上附加重物,起吊零星物料或異形構件時有必要用鋼絲繩捆綁結實,應先將重物吊離地上約50cm停住,確定制動、物料綁扎和吊索具,承認無誤后方可指揮起升。
14、起重機在夜間工作時,有必要有足夠的照明。
15、起重機在停機、休息或中途停電時,應將重物卸下,不得把重物懸吊在空中。
16、操作室內,無關人員不得進入,制止放置易燃物和阻礙操作的物品。
17、起重機制止乘運或提高人員。起落重物時,重物下方制止站人。
18、起重機的臂架和起重物件有必要與高低壓架空輸電線路的安全間隔,應遵守本規程表30.1.6的規則。
19、兩臺搭式起重機同在一條軌道上或兩條相平行的或彼此筆直的軌道上進行作業時,應保持兩機之間任何部位的安全間隔,最小不得低于5m。
20、遇有下列情況時,應暫停吊裝作業:
20.1.遇有惡劣氣候如大雨、大雪、大霧和施工作業面有六級(含六級)以上的強風影響安全施工時。
20.2.起重機產生漏電現象。
20.3.鋼絲繩嚴峻磨損,到達作廢規范(鋼絲繩作廢規范見附錄A)。
20.4.安全保護設備失效或顯現不精確。
21、司機有必要經由扶梯上下,上下扶梯時制止手攜工具物品。
22、制止由塔機上向下投擲任何物品或便溺。
23、冬季在塔機操作室取暖時,應采納防觸電和火災的辦法。
24、凡有電梯的塔式起重機,有必要遵守電梯的運用說明書中的規則,制止超載和違反操作程序。
25、多機作業時,應避免兩臺或兩臺以上塔式起重機在反轉半徑內堆疊作業。特殊情況,需求堆疊作業時,有必要保證臂桿的筆直安全間隔和起吊物料時彼此之間的安全間隔,并有可靠安全技術辦法經主管技術領導批準后方可施工。
26、動臂式起重機在重物吊離地上后起重、反轉、行走三種動作能夠同時進行,但變幅只能獨自進行,制止帶載變幅。允許帶載變幅的起重機,在滿負荷或挨近滿負荷時,不得變幅。
27、起升卷揚不安裝在旋轉部分的起重機,在起重作業時,不得順一個方向接連反轉。
28、裝有機械式力矩約束器的起重機,在多次變幅后,有必要根據反轉半徑和該半徑時的額定負荷,對超負荷限位設備的噸位指示盤進行調整。
29、彎軌路基有必要符合規則,起重機拐彎時應在外軌面上撒上沙子,內軌軌面及兩翼涂上潤滑脂。配重箱應轉至拐彎外輪的方向。制止在彎道上進行吊裝作業或吊重物轉彎。
1、司機有必要按所駕駛塔式起重機的起重性能進行作業。起吊重物有必要遵守本規程1.7條規則履行。
2、機上各種安全保護設備工作中產生故障、失效或不精確時,有必要當即停機修正,制止帶病作業和在工作中進行維修保養。
3、司機有必要在佩有指揮信號袖標的人員指揮下嚴厲按照指揮信號、旗語、手勢進行操作。操作前應宣布音響信號,對指揮信號辨不清時不得盲目操作。對指揮過錯有權拒絕履行或主動采納防備或相應緊急辦法。
4、起重量、起升高度、變幅等安全設備顯現或挨近臨界警報值時,司機有必要嚴密注視,制止強行操作。
5、操作時司機不得閑談、吸煙、看書、報和做其他與操作無關工作。不得擅離操作崗位。
6、當吊鉤滑輪組起升到挨近起重臂時應用低速起升。
7、制止重物自在下落,當起重物下降挨近就位點時,有必要采納慢速就位。重物就位時,可用制動器使之緩慢下降。
8、運用非直撞式高度限位器時,高度限位器調整為:吊鉤滑輪組與對應的最低零件的間隔不得小于1m,直撞式不得小于1.5m。
9、制止用吊鉤直接懸掛重物。
10、操作控制器時,有必要從零點開端,推到第一擋,然后逐級加擋,每擋停1~2s,直至最高擋。當需求傳動設備在運動中改變方向時,應先將控制器拉到零位,待傳動中止后再逆向操作,制止直接改換工作方向。對慢就位擋有操作時間約束的塔式起重機,有必要按規則時間運用,不得無約束運用慢就位擋。
11、操作中平移起重物時,重物應高于其所跨越障礙物高度至少100mm。
12、起重機行走到挨近軌道限位時,應提早減速泊車。
13、起吊重物時,不得提高懸掛不穩的重物,制止在提高的物體上附加重物,起吊零星物料或異形構件時有必要用鋼絲繩捆綁結實,應先將重物吊離地上約50cm停住,確定制動、物料綁扎和吊索具,承認無誤后方可指揮起升。
14、起重機在夜間工作時,有必要有足夠的照明。
15、起重機在停機、休息或中途停電時,應將重物卸下,不得把重物懸吊在空中。
16、操作室內,無關人員不得進入,制止放置易燃物和阻礙操作的物品。
17、起重機制止乘運或提高人員。起落重物時,重物下方制止站人。
18、起重機的臂架和起重物件有必要與高低壓架空輸電線路的安全間隔,應遵守本規程表30.1.6的規則。
19、兩臺搭式起重機同在一條軌道上或兩條相平行的或彼此筆直的軌道上進行作業時,應保持兩機之間任何部位的安全間隔,最小不得低于5m。
20、遇有下列情況時,應暫停吊裝作業:
20.1.遇有惡劣氣候如大雨、大雪、大霧和施工作業面有六級(含六級)以上的強風影響安全施工時。
20.2.起重機產生漏電現象。
20.3.鋼絲繩嚴峻磨損,到達作廢規范(鋼絲繩作廢規范見附錄A)。
20.4.安全保護設備失效或顯現不精確。
21、司機有必要經由扶梯上下,上下扶梯時制止手攜工具物品。
22、制止由塔機上向下投擲任何物品或便溺。
23、冬季在塔機操作室取暖時,應采納防觸電和火災的辦法。
24、凡有電梯的塔式起重機,有必要遵守電梯的運用說明書中的規則,制止超載和違反操作程序。
25、多機作業時,應避免兩臺或兩臺以上塔式起重機在反轉半徑內堆疊作業。特殊情況,需求堆疊作業時,有必要保證臂桿的筆直安全間隔和起吊物料時彼此之間的安全間隔,并有可靠安全技術辦法經主管技術領導批準后方可施工。
26、動臂式起重機在重物吊離地上后起重、反轉、行走三種動作能夠同時進行,但變幅只能獨自進行,制止帶載變幅。允許帶載變幅的起重機,在滿負荷或挨近滿負荷時,不得變幅。
27、起升卷揚不安裝在旋轉部分的起重機,在起重作業時,不得順一個方向接連反轉。
28、裝有機械式力矩約束器的起重機,在多次變幅后,有必要根據反轉半徑和該半徑時的額定負荷,對超負荷限位設備的噸位指示盤進行調整。
29、彎軌路基有必要符合規則,起重機拐彎時應在外軌面上撒上沙子,內軌軌面及兩翼涂上潤滑脂。配重箱應轉至拐彎外輪的方向。制止在彎道上進行吊裝作業或吊重物轉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