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支護
第二十三條為了堅持圍巖的穩定性,有用地操控地道圍巖的變形和防止冒頂、片幫、崩塌,除堅硬巖層外,均依據地道的用處和具體狀況,挑選有用的支護辦法。
第二十四條在破碎、松懈或不穩定的巖層中掘進,應恪守“超前錨、短開挖、弱爆炸、早支護、快封閉、勤量測”的原則及時采納辦法。
第二十五條遇斷層、溶洞等破碎地帶要派有經歷的人員統一指揮,制定妥善有用辦法,確保安全經過。
第二十六條支護有必要由熟悉支護安全技術辦法和規則且具有豐厚經歷的作業人員擔任,支護開工前有必要整理頂、幫浮石和松石。
第二十七條錨噴作業時有必要恪守以下規則:
1、噴射操作人員應經培訓方準上崗,勞保用品穿戴整齊。噴漿時戴好防塵口罩、安全帽、膠制手套、防護眼鏡,扎好袖口,扣好衣紐,作業時要有良好照明。
2、操作中噴頭絕禁絕對人,噴射手應牢牢握住噴頭,兩腳站穩,集中精力操作,抓握槍頭及站立姿勢要正確,高處作業要嚴防墜落,且常常查看臺架的安定性。
3、在松軟破碎地層中進行噴錨作業,有必要先打超前錨桿,預先護頂;在含水的地層中噴錨時,有必要做好防水工作。
第七章地道澆注
第二十八條運用的模架要安定、周正,操作臺周圍要設防護欄。
第二十九條移動模架時,要鏟除模架上的雜物,以免掉下傷人,并有專人指揮。
第三十條升降機只準載貨,制止載人,制止人站在升降斗下。
第三十一條拆下的模板有必要放至規則地址,并及時整理工地上的殘留圓扒釘及鋼絲殘頭,以防扎腳
第三十二條泵送過程中,操作工要時間注意混凝土泵的各項外表指示,當呈現泵壓力升高且不穩定、油壓升高、輸送管明顯振動等現象而泵送困難時,不得強行泵送,應立即查明原因,采納辦法排除;
第三十三條查看轉動部分時,有必要由一人單獨進行,且不得一手操作傳動部分,一手伸進運動部件進行試探.
第八章電氣和照明
第三十四條電氣設備、線路的規劃、裝置、維護、檢修等,都有必要嚴格執行有關安全操作規程。
第三十五條雷雨氣候不得在戶外進行電氣裝置、拆卸或測試修理作業。
第三十六條高壓線路邊線與建筑物之,工地設備的最邊緣之間,應按下表堅持安全間隔:
線路電壓1KV以下10KV35KV
最大弧垂時安全間隔(m)2.534
最大風偏時的水平安全間隔(m)1.01.53
第三十七條自行架設的架空線路與地面之間間隔,居民區低壓線路不少于6米,高壓線路不少于6.5米;非居民區低壓線路不少于5米,高壓線路不少與5.5米。
第三十八條施工供電線路制止運用裸體線路,穿過道路交叉及施工場地時應穿入維護管內,電線、電纜接頭處有必要按標準結扎可靠,并用絕緣膠帶和絕緣膠布分兩層包扎。
第三十九條地表用電設備金屬外殼應有符合要求的維護接零或接地,但在同一網路中,制止一部分用維護接零,另一部分選用維護接地。
第四十條地道內電氣設備制止接零,有必要配漏電維護裝置,且施行“一機一閘”制,制止用同一開關直接操控二臺以上設備(含插座),閘刀外殼應完好無損,有破損的要及時更換。
第四十一條地道內電纜鋪設有必要符合以下規則:
1、動力線、照明線、電纜及不同電壓的電纜、電線有必要分隔吊掛;
2、懸掛點距離不大于5米,電纜與風、水管平行鋪設時,電纜應在風、水管上部,其相互距離應不少于0.3米。
第四十二條地道照明,其電壓不大于220V,常常移動的照明燈,有必要配有專用燈罩。碘鎢燈電源線應用小型電纜,要架離地面2米以上,用單相閘刀做開關,禁絕運用金屬支架。
第四十三條正確挑選導線安全載流量、開關容量、熔斷器熔體的熔電流;制止運用多根熔絲或用金屬絲等替代熔斷絲,熔斷絲的挑選要和額定電流相匹配。
第九章防火、防水及排水
第四十四條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方針,在施工規劃中,應包括防火設備和救活器件的配置。
第四十五條資料室、材料庫和可燃易爆物品庫等,應設制止煙火標志,有必要配足有用的救活器件。
第四十六條各作業人員應加強防火認識,在柴草密布的山區施工,不得隨意動用明火和亂扔煙頭。旱季、風季應常常查看防火設備。
第四十七條搬運、運用氧氣瓶禁絕碰擊,瓶咀不得粘有油脂,明火或切、焊地址離氧氣瓶及乙炔瓶不得少于10米,氧氣瓶與乙炔瓶應分隔存放,相距不得少于5米。
第四十八條任何人發現火情時,應立即采納一切可能的辦法直接撲救活,并敏捷陳述。
第四十九條電器設備著火時,應立即切斷電源,在未切斷電源之前,只能用不導電的救活器件進行救活。
第五十條在工程施工中,有必要搞清施工區及附近的地表水流系統、當地降雨量、歷年最高洪水位和地質水文狀況,并結合具體狀況,制定防水及排水辦法。
第五十一條在掘進工作面或其他地址發現有透水預兆,如工作面“出汗”,頂板淋水加大,空氣變冷、水叫、頂底涌水或其他異常現象時,應立即停止工作,陳述施工負責人,采納辦法。
第五十二條地道排水應設排水溝,向下傾斜的地道掘進,應裝備排水設備,抽干積水。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本規程與國家有關法規相沖突時,應按國家法規執行。
第五十四條本規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條為了堅持圍巖的穩定性,有用地操控地道圍巖的變形和防止冒頂、片幫、崩塌,除堅硬巖層外,均依據地道的用處和具體狀況,挑選有用的支護辦法。
第二十四條在破碎、松懈或不穩定的巖層中掘進,應恪守“超前錨、短開挖、弱爆炸、早支護、快封閉、勤量測”的原則及時采納辦法。
第二十五條遇斷層、溶洞等破碎地帶要派有經歷的人員統一指揮,制定妥善有用辦法,確保安全經過。
第二十六條支護有必要由熟悉支護安全技術辦法和規則且具有豐厚經歷的作業人員擔任,支護開工前有必要整理頂、幫浮石和松石。
第二十七條錨噴作業時有必要恪守以下規則:
1、噴射操作人員應經培訓方準上崗,勞保用品穿戴整齊。噴漿時戴好防塵口罩、安全帽、膠制手套、防護眼鏡,扎好袖口,扣好衣紐,作業時要有良好照明。
2、操作中噴頭絕禁絕對人,噴射手應牢牢握住噴頭,兩腳站穩,集中精力操作,抓握槍頭及站立姿勢要正確,高處作業要嚴防墜落,且常常查看臺架的安定性。
3、在松軟破碎地層中進行噴錨作業,有必要先打超前錨桿,預先護頂;在含水的地層中噴錨時,有必要做好防水工作。
第七章地道澆注
第二十八條運用的模架要安定、周正,操作臺周圍要設防護欄。
第二十九條移動模架時,要鏟除模架上的雜物,以免掉下傷人,并有專人指揮。
第三十條升降機只準載貨,制止載人,制止人站在升降斗下。
第三十一條拆下的模板有必要放至規則地址,并及時整理工地上的殘留圓扒釘及鋼絲殘頭,以防扎腳
第三十二條泵送過程中,操作工要時間注意混凝土泵的各項外表指示,當呈現泵壓力升高且不穩定、油壓升高、輸送管明顯振動等現象而泵送困難時,不得強行泵送,應立即查明原因,采納辦法排除;
第三十三條查看轉動部分時,有必要由一人單獨進行,且不得一手操作傳動部分,一手伸進運動部件進行試探.
第八章電氣和照明
第三十四條電氣設備、線路的規劃、裝置、維護、檢修等,都有必要嚴格執行有關安全操作規程。
第三十五條雷雨氣候不得在戶外進行電氣裝置、拆卸或測試修理作業。
第三十六條高壓線路邊線與建筑物之,工地設備的最邊緣之間,應按下表堅持安全間隔:
線路電壓1KV以下10KV35KV
最大弧垂時安全間隔(m)2.534
最大風偏時的水平安全間隔(m)1.01.53
第三十七條自行架設的架空線路與地面之間間隔,居民區低壓線路不少于6米,高壓線路不少于6.5米;非居民區低壓線路不少于5米,高壓線路不少與5.5米。
第三十八條施工供電線路制止運用裸體線路,穿過道路交叉及施工場地時應穿入維護管內,電線、電纜接頭處有必要按標準結扎可靠,并用絕緣膠帶和絕緣膠布分兩層包扎。
第三十九條地表用電設備金屬外殼應有符合要求的維護接零或接地,但在同一網路中,制止一部分用維護接零,另一部分選用維護接地。
第四十條地道內電氣設備制止接零,有必要配漏電維護裝置,且施行“一機一閘”制,制止用同一開關直接操控二臺以上設備(含插座),閘刀外殼應完好無損,有破損的要及時更換。
第四十一條地道內電纜鋪設有必要符合以下規則:
1、動力線、照明線、電纜及不同電壓的電纜、電線有必要分隔吊掛;
2、懸掛點距離不大于5米,電纜與風、水管平行鋪設時,電纜應在風、水管上部,其相互距離應不少于0.3米。
第四十二條地道照明,其電壓不大于220V,常常移動的照明燈,有必要配有專用燈罩。碘鎢燈電源線應用小型電纜,要架離地面2米以上,用單相閘刀做開關,禁絕運用金屬支架。
第四十三條正確挑選導線安全載流量、開關容量、熔斷器熔體的熔電流;制止運用多根熔絲或用金屬絲等替代熔斷絲,熔斷絲的挑選要和額定電流相匹配。
第九章防火、防水及排水
第四十四條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方針,在施工規劃中,應包括防火設備和救活器件的配置。
第四十五條資料室、材料庫和可燃易爆物品庫等,應設制止煙火標志,有必要配足有用的救活器件。
第四十六條各作業人員應加強防火認識,在柴草密布的山區施工,不得隨意動用明火和亂扔煙頭。旱季、風季應常常查看防火設備。
第四十七條搬運、運用氧氣瓶禁絕碰擊,瓶咀不得粘有油脂,明火或切、焊地址離氧氣瓶及乙炔瓶不得少于10米,氧氣瓶與乙炔瓶應分隔存放,相距不得少于5米。
第四十八條任何人發現火情時,應立即采納一切可能的辦法直接撲救活,并敏捷陳述。
第四十九條電器設備著火時,應立即切斷電源,在未切斷電源之前,只能用不導電的救活器件進行救活。
第五十條在工程施工中,有必要搞清施工區及附近的地表水流系統、當地降雨量、歷年最高洪水位和地質水文狀況,并結合具體狀況,制定防水及排水辦法。
第五十一條在掘進工作面或其他地址發現有透水預兆,如工作面“出汗”,頂板淋水加大,空氣變冷、水叫、頂底涌水或其他異常現象時,應立即停止工作,陳述施工負責人,采納辦法。
第五十二條地道排水應設排水溝,向下傾斜的地道掘進,應裝備排水設備,抽干積水。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本規程與國家有關法規相沖突時,應按國家法規執行。
第五十四條本規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