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維修保養、使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等管理制度;
11、安全生產應急預案;
12、起重設備租賃合同;
13、租賃使用安全協議;
14、租賃行業確認證書;
15、其他資料。
第三十條、登記部門應按有關規定,在收到使用單位提交的登記資料后,在7個工作日內,對符合登記要求的核發使用登記證明。
第六章建筑起重機械使用
第三十一條使用單位、租賃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生產責任制和管理制度,對設備購置、租賃、安裝、使用、維修保養、安全等方面進行全面管理,配備機械、安全管理人員,編制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做好使用安全交底和日常安全檢查。
第三十二條起重機械設備進入施工現場時,使用單位應進行進場驗收,總承包、監理單位應對機械設備進行審核把關,履行審批手續。
第三十三條建筑起重機械使用應當嚴格執行有關安全使用規定和技術規范;遵守安全技術操作規程;落實各項設備維修保養項目,保持設備完好狀態。在作業范圍內設置明顯安全警示標志,做好安全防護及夜間作業照明;多塔作業時應制定專項作業方案;
第三十四條建筑起重機械,嚴禁設備帶病運轉,按時填寫設備運轉記錄、維修保養記錄和交接班記錄。
第三十五條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年檢、延期復核等工作,按照《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辦法》建質(2008)75號文件要求執行。
第七章檔案管理
第三十六條租賃單位、自購建筑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技術、使用檔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產品檔案:購銷合同、發票、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明、監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
(二)、技術檔案:安裝使用說明書、維修手冊、零部件目錄;
(三)使用維修檔案:維護保養、修理和技術改造記錄;運轉及交接班記錄、累計運轉記錄;定期檢查記錄;運行故障和設備安全事故記錄;
(四)安裝檔案:歷次安裝方案、驗收資料、檢驗報告、安全作業交底等;
(五)人員檔案:管理人員、操作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上崗證書;
(六)安全檔案:安全培訓記錄、安全會議記錄、安全技術交底紀錄。
第三十七條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建筑起重機械檔案,包括產品、安裝、驗收、使用等有關安全保證資料。
第八章檢驗檢測機構
第三十八條凡進入本市施工現場從事建筑起重機械設備檢驗檢測的單位,符合檢驗檢測資質條件的應到建設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接受建設安全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辦理登記備案手續,應提交資料如下:
1、檢驗檢測機構的營業執照、企業(事業)單位編碼、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2、檢驗檢測機構的資質證書復印件;
3、檢驗檢測機構從事建筑起重機械檢驗的人員資格證書復印件;
4、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制度、內容和方法;
5、各類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報告格式;
6、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用儀器、設備清單;
7、檢驗檢測、審核、批準程序等。
第四十條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健全檢驗檢測管理制度、檢驗檢測報告審批制度和檢測統計報表制度,按照委托開展對起重機械檢驗檢測工作。
第四十一條檢驗檢測單位接到檢驗檢測任務單后,應將檢驗檢測日程報送市建設安全管理部門,按時派員到被檢工地進行檢驗檢測。檢驗檢測完畢后,在3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檢測報告。
11、安全生產應急預案;
12、起重設備租賃合同;
13、租賃使用安全協議;
14、租賃行業確認證書;
15、其他資料。
第三十條、登記部門應按有關規定,在收到使用單位提交的登記資料后,在7個工作日內,對符合登記要求的核發使用登記證明。
第六章建筑起重機械使用
第三十一條使用單位、租賃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生產責任制和管理制度,對設備購置、租賃、安裝、使用、維修保養、安全等方面進行全面管理,配備機械、安全管理人員,編制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做好使用安全交底和日常安全檢查。
第三十二條起重機械設備進入施工現場時,使用單位應進行進場驗收,總承包、監理單位應對機械設備進行審核把關,履行審批手續。
第三十三條建筑起重機械使用應當嚴格執行有關安全使用規定和技術規范;遵守安全技術操作規程;落實各項設備維修保養項目,保持設備完好狀態。在作業范圍內設置明顯安全警示標志,做好安全防護及夜間作業照明;多塔作業時應制定專項作業方案;
第三十四條建筑起重機械,嚴禁設備帶病運轉,按時填寫設備運轉記錄、維修保養記錄和交接班記錄。
第三十五條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年檢、延期復核等工作,按照《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辦法》建質(2008)75號文件要求執行。
第七章檔案管理
第三十六條租賃單位、自購建筑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技術、使用檔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產品檔案:購銷合同、發票、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明、監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
(二)、技術檔案:安裝使用說明書、維修手冊、零部件目錄;
(三)使用維修檔案:維護保養、修理和技術改造記錄;運轉及交接班記錄、累計運轉記錄;定期檢查記錄;運行故障和設備安全事故記錄;
(四)安裝檔案:歷次安裝方案、驗收資料、檢驗報告、安全作業交底等;
(五)人員檔案:管理人員、操作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上崗證書;
(六)安全檔案:安全培訓記錄、安全會議記錄、安全技術交底紀錄。
第三十七條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建筑起重機械檔案,包括產品、安裝、驗收、使用等有關安全保證資料。
第八章檢驗檢測機構
第三十八條凡進入本市施工現場從事建筑起重機械設備檢驗檢測的單位,符合檢驗檢測資質條件的應到建設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接受建設安全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辦理登記備案手續,應提交資料如下:
1、檢驗檢測機構的營業執照、企業(事業)單位編碼、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2、檢驗檢測機構的資質證書復印件;
3、檢驗檢測機構從事建筑起重機械檢驗的人員資格證書復印件;
4、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制度、內容和方法;
5、各類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報告格式;
6、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用儀器、設備清單;
7、檢驗檢測、審核、批準程序等。
第四十條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健全檢驗檢測管理制度、檢驗檢測報告審批制度和檢測統計報表制度,按照委托開展對起重機械檢驗檢測工作。
第四十一條檢驗檢測單位接到檢驗檢測任務單后,應將檢驗檢測日程報送市建設安全管理部門,按時派員到被檢工地進行檢驗檢測。檢驗檢測完畢后,在3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檢測報告。